【抵押權的消滅】借錢給他人並設定抵押權,就可以永久高枕無憂嗎? 宜朋資產分享 善用專業,省錢、少糾紛
抵押權、抵押權人、債權人、債務人是什麼?
在說明抵押權的定義之前,先來解釋一下幾個貸款常見的代名詞:債權人、債務人、抵押人、抵押權人。
- 債權人:簡單來說就是將錢借出去的債主,有權利催討債務, 但不一定擁有抵押權。
- 債務人:就是向債權人借錢的人,有還款義務。
- 抵押人:指為擔保自已或他人履行會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擔保之。可為債務人本人,或是任何第三人,只要把有價物拿去抵押,例如不動產,即是抵押人。
- 抵押權人:即持有抵押權的人,通常就是債權人。抵押權人參與分配債權時,優先於一般普通債權人,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優先受償之權,分配有剩餘,才輪得到一般債權人。而且設定第一順位的抵押權人,優先於後順位的抵押權人。
實務上經常發生,借錢給朋友,雖然有設定抵押權,但礙於朋友的交情一直沒有催討債務,就這麼拖過了15年,此時這個朋友可不可以拒絕還錢呢?或者說債權人還可不可以聲請抵押物拍賣呢?
一、債權與物權的區別
借貸是一種契約,屬於債權契約,而抵押權是一種物權,是作為擔保債權之用。本篇要探討的是,當債權的請求權因為長時間沒有行使權利而時效消滅時,抵押權是否當然消滅?如果作為抵押權的物權不會隨之消滅,那麼是否也有行使的時間限制?
二、一般請求權時效
首先,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是15年,規定在民法第125條,是指如果債權人長時間不行使權利,經過十五年之後,債務人就可以拒絕清償。換言之,如果債權人的請求權已經消滅時效,債權本身雖然不消滅,但是債務人可以提出「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
三、雖然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仍得實行抵押權
(一)抵押權不會因為債權罹於時效而消滅
但是,如果這項債權有設定「抵押權」時,雖然債權的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但債權人還是可以就抵押物取償!(民法第145條規定參照)。換言之,債權人還是可以聲請抵押物拍賣。
因為抵押權為具備從屬性之擔保物權,主債務存續時,不因一定期間之經過而消滅,也就是說只要債權存在抵押權就不會消滅。前面提過,雖然債權人的請求權已經消滅時效,但是債權本身並不消滅,因此債務人雖然可以提出「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但抵押權仍然存在。
(二)抵押權登記實務
至於抵押權登記實務上,常見於「土地他項權利部」有「存續期間」一欄,須注意該抵押權並非於該期間經過後即自然消滅。
此有台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526號判決得以參照:「於抵押權登記實務上,常有「存續期間」一項,實則抵押權係以擔保債務之清償為目的,從屬於擔保債權而存在,該債權未消滅前,抵押權應繼續存在,債權消滅時,抵押權始歸於消滅,故抵押權本身實無存續期間可言(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冊第126 頁參照)。」
四、實行抵押權仍應遵守除斥期間
(一)除斥期間為五年
承上,雖然債權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但在有設定抵押權的場合,債權人依舊可以聲請抵押權拍賣。不過,難道抵押權真的可以永久存續下去嗎?這樣債務豈不是永無止息的一天?
以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取償,固為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惟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如長期不實行其抵押權,不免將使權利狀態永不確定,有害於抵押人之利益,為維持社會交易秩序,故民法第八百八十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換言之,雖然依據前面說的民法第145條規定,債權人仍可就抵押物取償,但是抵押權存續期間是有限制的,如果消滅時效過後,再經過5年,還不實行抵押權,抵押權就消滅了(民法第880條、第881-15條規定參照)。
(二)除斥期間自擔保債務時效完成後開始起算五年
抵押權之時效,依民法規定是從擔保債務時效完成後才開始為五年之計算。
舉例來說,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借款返還請求權,如果已經經過時效完成而消滅,雖然債權人依民法145條仍可以拍賣房屋取償,但依民法第880條規定還是必須在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實行,否則債權人的抵押權仍然會消滅。
(三)實行抵押權的意義
因為債權人必須在債權時效消滅之後五年內實行抵押權,所謂「實行抵押權」,於依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之場合,係指抵押權人依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或於他債權人對於抵押物聲請強制執行時,聲明參與分配而言,不包括抵押權人僅聲請法院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之情形在內。否則,抵押權人祇須聲請法院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即可使抵押權無限期繼續存在,顯與法律規定抵押權因除斥期間之經過而消滅之本旨有違。
換言之,債權人不能以為有聲請法院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就足夠了,而是必須進而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或於他債權人對於抵押物聲請強制執行時,聲明參與分配始可。如果未留意這點,五年經過後,抵押權就會消滅。
因此,債權人應盡快確認您的債權以及抵押權是否已經消滅,以免無法求償。
五、所有權人得請求塗銷抵押權
前已述及,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880條)。一旦抵押權消滅,因為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故抵押權如果因為除斥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則抵押權在土地登記上的存在,即屬對於所有權之妨害,所有權人本於物上請求權,請求債權人塗銷抵押權,即於法有據。
六、其他得請求塗銷抵押權之情形
(一)地主以抵押權是虛偽設定為由,請求塗銷抵押權
例如:甲乙丙共有一土地,其持份各為三分之一,甲乙欲依照土地法第34之1規定將土地出售予他人,丙欲阻擋該土地買賣交易,又不願行使優先承買權,丙便故意以其持份設定高額之普通抵押權給丁,令買方萌生退意。此時,甲可否訴請法院塗銷丙丁間之抵押權?
依照民法第87條之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丙丁間所設定之抵押權,其等真意並非擔保債權而為設定抵押,而是為阻擋他人之買賣案件,依法其等設定之抵押權應為無效,甲於訴訟中若能舉證證明丙丁間實為虛偽設定抵押,法院將判決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
(二)債權人故意不受領清償,債務人辦理清償提存後,逕自請求塗銷抵押權
例如:甲向乙借款500萬元,甲將其所有土地設定金額為600萬元之抵押權予乙,甲籌得還款資金後屢次催促乙辦理還款及塗銷抵押權事宜,乙均避不見面,試問甲如何解決抵押權問題?
倘債權人即抵押權人拒絕受領清償款項時,債務人即抵押人得自行辦理清償提存,因抵押權消滅上之從屬性,抵押人自得請求塗銷抵押權。(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45號民事判決)
七、已消滅時效完成之抵押權,抵押人或債務人得否單獨申辦塗銷登記?
因為已辦理設定登記之抵押權是否時效消滅,並非地政機關所得審認,抵押權人行蹤不明或拒不會同辦理塗銷登記時,抵押人或債務人應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塗銷抵押權之訴。(68年3月21日台內地字第7272號函)
訴訟判決確定後,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轄土地登記機關辦理: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填載申請人基本資料及申請人蓋用印章(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法院判決確定書等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3.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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