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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法拍 提供參考 資料來源地方法拍公告
1‧
查封時現場已無水電應無人居住,拍定後點交。
2‧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來函表示,民國113年4月3日發現原屋主於後陽台曬衣桿上吊,經通知救護人員到現場發現死者已明顯死亡未送醫。此為重大應記載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2638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法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4‧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知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創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6‧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7‧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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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據聖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前次估價報告記載,債務人被發現於本件標的內之床上死亡,死因為何不明。
2‧屋況差,雜物滿地,久無人居。
3‧拍賣建物無停車位,請應買人注意。
4‧本件執行之標的欠繳管理費多年、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系爭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法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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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分享自地方法院拍賣公告
1‧
據地政人員稱,本件建號11234建物有增建,經債權人代理人當場請求一併測量查封(即建號13000建物)。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建物現無人使用,債務人於本件建物內過世(自殺),屋內並留有大量動產及雜物。依前案現場查封筆錄所載,建物門鎖已無法上鎖。上開之情執行法院不為實體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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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法拍 提供參考
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現況座落透天厝3層樓之57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南投縣竹山鎮埔頭街2巷15號);該建物經檢視1樓有少部分壁癌,3樓前方為神明廳,有供奉神明,另有增建(增建部分經測量後暫編定為576-1建號);債務人之子在場表示債務人於2樓前方房間內燒炭自殺,房屋現為自住自用,並無出租予他人;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標的物現由債務人家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及出借等情事,請求就債務人土地及建物予以執行。
2‧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呈長方形,地勢平坦,現況為3層樓透天厝座落其上,西側臨約4米寬之現有道路(柏油鋪面)。勘估建物為鋼筋混凝加強磚造3層樓(含增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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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公告  永春法拍代標提供
●點交情形→點交●

1‧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2‧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房屋外觀有火災燻黑痕跡、門窗均毀損,地上有碎玻璃及石頭等,債權人代理人陳稱該建物於發生火災後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現無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3‧建號1414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拍賣抵押物/債權人大里區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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