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中,均有明文規定在農業用地上興建農舍的申請人應為「農民」,然而「農民」之資格應如何取得?
一、農民的定義
以往農民之認定,皆以戶籍職業欄位有無自耕農、半自耕農、佃農、雇農或農事工作者之文字登記為依據,自從農業發展條例修法放寬規定後,「農民」的定義已相對簡單,就是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的人 (註解1)。
二、農民身分的證明文件
可分為三類,只要具備其中之一即為農民 (註解2) :
(一)勞保局開立之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 (註解3)。
(二)健保署開立之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投保證明(註解4) 。
(三)其他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其中(三)「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解釋函(註解5) ,時間上必須是申請日往前至少2年內的每年,且必須有以下實際農業生產佐證資料之一:
1. 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證明文件。
2. 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之證明文件(不含休耕給付)。
3. 繳售公糧稻穀之證明文件。
4. 接受農政相關補助計畫之證明文件(不含人力培訓類)。
5. 銷售自產農產品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最低額度以每0.1公頃農產品銷售每年新臺幣30,600元為基數,再依申請農業用地之面積倍數比例調整)。
6. 農產品通過有機或產銷履歷獲優良農產品之驗證或取得產地證明標章等有效期間內之證明文件。
7. 其他從事農業生產事實之證明文件。
三、實際情況
許多全職農夫仍然沒有農民資格。
政府雖然鼓勵青年人務農,但多數人卻因沒有土地或無法取得土地租約,不能加入農保、農(漁)會,加上取得其他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之困難,而無法申請成為農民。
例如一般養蜂農民,飼養蜂箱總數必須達100箱以上(註解6) ,才得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一方面,可能需要因應新型態農業生產方式來檢討更新相關規定,另一方面,對於前揭二、(三)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的證明,政府則應有更為明確的審查及認定標準,讓台灣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的人,能夠更為簡便的取得農民資格。
法律辭典:
一、農業用地:
判斷標準有二(範圍及使用性質)(註解7):
針對範圍,須為非都市土地或在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
而使用性質,指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屬於農業用地,將作為之後農地變更使用、農業生產輔導、土地增值稅、遺產稅及贈與稅優惠等的準據。
二、農舍: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要求,農舍須經過一定的程序,方得興建,相關細節規定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須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興建,且其「使用執照」或「建物登記謄本」之「用途」登載為農舍者。
本文註解:
1.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2.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之1:「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3.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
4.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三類: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第1目)。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第2目)。」
5.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41866479號解釋函(2015/10/21)。
6.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3目規定養蜂農民飼養蜂箱總數,須「達一百箱以上,且依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定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以下簡稱養蜂申報作業程序),申報從事養蜂工作者。但申報有案未滿二年之青年養蜂農民,得僅持有飼養蜂箱達五十箱以上。」
7.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款。
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
問1 | 實耕者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加之資格條件為何? |
答 | 申請人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向農業用地所在地之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申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取得該證明文件者,得持該證明文件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向戶籍所在地農會申請參加農保,並由農會及農保審查小組依該辦法審查其加保資格。 |
問2 | 實耕者向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申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為何? |
答 | 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實耕者應為我國農民且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初次申請須為65歲以下。 (二)以口頭約定方式,於他人農業用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新臺幣15萬元以上。 2.農業用地經營規模達附件一所定實耕者經營規模認定基準(以下簡稱認定基準)。 (三)無其他面積達0.1公頃以上之農業用地或0.05公頃以上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 |
問3 | 申請人取得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後,於多久後須再次向改良場提出申請? |
答 | 實際耕作者每3年須再次向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重新申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於該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得向農業用地所在地之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再次申請核發。如未取得有效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規定,不得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
問4 | 申請人取得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後,被改良場廢止該證明文件之情形為何? |
答 | 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5點第4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改良場得廢止從農工作證明: (一)未符合本要點第2點所定資格條件。 (二)實耕者未陪同現地勘查。 (三)申請人實際耕作項目與申請項目不符。 (四)檢具之銷售農產品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憑證,有顯著異常。 (五)申請人耕作之農業用地未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六)申請人耕作之農業用地未實際做農業生產使用,或有其他客觀事實足以認定申請人無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符合資格條件時,即可向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提出申請。 (七)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問5 | 申請人經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審查後不予核發從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於多久後可再次向改良場提出申請? |
答 | 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規定,申請人如符合資格條件時,即可向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提出申請。 |
問6 | 申請人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3點第3款規定應檢具之買售憑證為何? |
答 | 有關買售憑證之審認,係比照現行農民健康保險制度之認定方式,銷售農、林、漁、畜產品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其中銷售憑證指由政府機關、政府核准設立或登記有案之農產品批發市場、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承銷商、零售通路業者或國軍部隊、機關、學校、工廠等大消費團體最近1年出具之出貨單、收購聯單、市場拍賣結帳統計表或其他銷售證明文件;購買憑證指向政府機關、農民團體、廠商、商店等最近1年購買種苗、種用動植物、肥料、動植物用藥、農業機械、固定設施、設備及材料等生產資材之發票或收據。 |
問7 | 申請人取得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後,可否作為申請天然災害救助文件使用? |
答 | 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規定,目前僅提供申請人作為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使用。 |
問8 | 如申請人已有書面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程序,是否可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規定向改良場申請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
答 | 申請人倘符合「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所定資格要件者,得依規定向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申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
問9 | 如申請人持法人所有之農業用地,是否可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規定向改良場申請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
答 | 「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6點就不予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之情形已有明定,尚無針對土地所有權人係屬自然人或法人而有所限制。 |
問10 | 如申請人持父親農業用地是否可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規定向改良場申請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以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
答 | 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規定,以實耕者身分加保者,須以未具自有農業用地及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之資格條件者為限。 |
問11 | 畜牧從業者是否可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規定向改良場申請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
答 | 考量政策推動期之穩健,先以農產業為優先輔導對象,故以具農產業專業之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作為受理機關,目前尚未包含林、漁、畜產業,未來將視辦理情形滾動調整,擴大輔導對象。 |
問12 | 申請人提供之兩筆農業用地,非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可否申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又其可否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
答 | 申請人倘符合「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規定,自得向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申請核發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另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持申請加保之農業用地,須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方符合加保資格。 |
問13 | 申請人本人持有面積達0.1公頃以上之農業用地或0.05公頃以上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如位於不同直轄市、縣(市)且不相毗鄰之鄉(鎮、市、區),可否向改良場申請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
答 | 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實耕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三)應無其他面積達0.1公頃以上之農業用地或0.05公頃以上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係指申請人應未持有符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得向其戶籍所在地農會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本人自有農業用地而言。即申請人本人持有面積達0.1公頃以上之農業用地,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如位於不同直轄市、縣(市)且不相毗鄰之鄉(鎮、市、區),且符合「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各項資格條件時,自得依規定向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申請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