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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申請條件或內容: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申請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流程
申請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流程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 。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 應具備書表及證件:
  • 興建自用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申請書。
  • 申請人戶籍謄本(需含記事欄)。
  • 擬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受理單位如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如屬都市計畫範圍者,應檢附使用分區證明。
  •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 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 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出具之無農舍證明。
  • 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該筆農業用地未曾興建農舍或提供申請興建農舍面積使用、五年內未曾取得農舍建造執照(且無建造執照已撤銷或失效或所興建農舍因天然災害致全倒、或自行拆除、或滅失等情形之一者。)之文件。
  • 倘屬農業發展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業用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依法被徵收之農業用地。(但經核准全部或部分發給抵價地者,不適用之)(二)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地機關。應檢附農業用地被徵收或讓售之證明文件。
  • 處理期限:書面審查需30天(如需補正時間另計)
  • 流程圖

申請興建自用農舍資格流程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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