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跳樓自殺,該房產到底算不算凶宅?台北市一棟大樓發生房客跳樓事件,該樓屋主事後想賣屋,卻遭買方以「凶宅」為由殺價,共損失了7百多萬,因此向原房客提告,沒想到法院卻以「自願跳樓沒有冤情」為由,判決該男敗訴,引起爭議。不過,根據內政部公告以及專家意見,「陳屍地點」才是凶宅認定的關鍵。
北市一社區大樓發生房客跳樓事件,法院卻以「自殺無冤屈」無由,辦定該樓房屋非凶宅。
台北市一名徐姓男子將一間13樓房屋租給一名李姓男子,結果該男子的母親後來因為久病厭世,選擇跳樓輕生,最後陳屍社區中庭。事後徐男想賣屋,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認為他的23坪房產市價2990萬元,但買方卻以「凶宅」為由要求降價,最後以2225萬元成交,價差765萬餘元,於是徐男提告僅向李男求償200萬元沒想到,台北地院日前以「自願跳樓不算凶宅」判徐男敗訴。
判決中表示,凶宅並不是法律名詞,而民間認為凶宅是因為非自然死亡之冤魂,附於屋宅所致,如果是「自願死亡」,就沒有冤情存在,而且陳屍地點是在公共區域,因此不算凶宅,判李男免賠。在此判決中,「自願死亡就沒有冤情」的觀點引起爭議,似乎日後只要是「自殺死亡」,就難認定為「凶宅」。但其實關於「凶宅」的認定,「陳屍地點」似乎才是關鍵。
根據內政部公告的「不動產標的現狀說明書」第11項內容表示,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的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的事實,以及在專有部分有例如跳樓等求死行為致死,就算凶宅;但如果在專有部分遭到砍殺或自殺,卻陳屍別處,就不算是凶宅。
《好房網》吳光中也提醒,房產中有人自殺是否形成「凶宅」的認定,陳屍地點是關鍵,如果是從13樓跳下,陳屍在8樓陽台,則8樓就算是凶宅;但是如果陳屍地點是在公共區域,或是墜落之後陳屍於大樓之外的馬路或人行道上,則該房產在法律上就不易認定為凶宅。
凶宅定義內政部在民國97年曾做過一個「函式」,針對專有部分來做出界定,而目前最普遍的見解是曾經發生兇殺或自殺等非自然死亡的房屋就稱為凶宅。
廣義來解釋,因為跳樓的樓層是冤屈所在之處所以可以被認定為凶宅,不過墜落處若在大廳,因為大廳屬於公設,所以不算凶宅;但若是墜落於1樓的陽台或遮雨棚,1樓就會被視為凶宅。另外,有些兇殺是在A宅發生,但當事人卻在B宅斷氣身亡,那凶宅的認定就會B宅。
好房網News記者陳佑婷/整理報導寬頻小唐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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