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名下財產有位於彰化及臺中土地5筆、彰化房屋2棟及車輛3輛,其中臺中的土地滯欠稅款百萬元而被移送強制執行。某甲表示,因欠稅是臺中的土地,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只可以拍賣臺中的土地,不可以拍賣彰化的不動產及車輛。某甲的要求有理由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財產執行,原則上與民事上金錢債務的強制執行相同,對於財產執行,除了法律規定不可以執行者外,義務人的財產均可以執行,因此,臺中的土地欠稅並不一定以執行臺中的土地為限。同樣的,土地不辦繼承登記,又不繳納每年產生的地價稅,這時,欠稅義務人是繼承人,也可以執行繼承人名下的財產,不限定以執行繼承的土地為限。
進一步說明,行政執行標的選擇除遵守依法行政原則外,尚須考量個案之比例原則等,儘量以個案徵起最大可能性及減少義務人不必要的損失為裁量,以達徵納雙方最大的利益。
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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