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公告筆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
1‧建物現為空屋,且債務人曾於屋內自殺身亡,又編號1土地為社區臨路綠地,供種植植栽及通行使用,請自查,拍定後編號1土地不點交,其餘按現況點交。
2‧編號1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其係社區共用道路及綠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本件建物內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債務人自殺身亡),應買人請特別注意,拍定後不得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108年司執字038338號 財產所有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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