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土地分割,除林業用地分割後面積不得小於0.1公頃,耕地分割後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其外並無其他限制。
二、所以請先查看自已的土地是否屬於耕地,如果是,請先計算分割後每筆地號每人所有的面積是否都達到0.25公頃以上的標準,符合標準就可以辦理分割。
三、如果不符標準,請對照自已的耕地是否屬於下列特別准許分割的情形,如果連准許分割的特殊情形也不是的話,便不可以分割。
四、即使面積不到0.25公頃,仍然可以分割之特別情形如下:農業發展條例已經在民國 92 年 2 月 7 日 修正 第 16 條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可以將現有耕地與鄰接耕地合併分割;或土地所有權人完全相同的二筆鄰接耕地,得為合併分割,所謂「鄰接耕地」,是指地段相同、界址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的耕地。符合這二種情形的耕地合併分割,雖沒有申辦次數的限制,但合併分割後耕地筆數不能超過合併分割前的筆數,換句話說,這類型耕地合併分割的條件是不能增加耕地筆數。
(二)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可以申請將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分割出來,成為另一筆土地。
(三)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含)以後所繼承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繼承人人數。
(四)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含)以前已經是二人(或多人)共有的耕地辦理分割時不可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共有人人數。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的耕地。
(六)非屬農地重劃地區的耕地,如變更為農路或水路使用,在依法先完成變更用地編定類別為道路用地或水利用地後,可以申請分割。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案核准者。
農地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定有明文(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
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所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從上面可知,民法原則上是採取分割自由原則的,共有人享有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其立法目的在於促進共有物用益、管理、自由流通,終止或消滅共有關係,回歸單獨所有原則。因此,共有人原則上得隨時行使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但是,民法第823條也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能分割之情形,也就是說如果法令另有規定、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共有人協議不分割之情形,則共有人例外不得行使分割請求權。
另可經由拍賣取得共有持分農地--請求法院判決分割–消滅共有關係(引用民法第823條第1項)
宜朋資產管理顧問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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