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部分土地作公共設施用地,其餘土地出售可自土地漲價總額中扣除。
政府機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因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得作為土地改良費用,於剩餘土地出售申報土地增值稅時,自土地移轉現值總額中扣除。
該進一步說明:因土地使用變更編定而無償捐贈土地作公共設施用地,基於捐贈理由係為土地變更編定,其效益應及於剩餘各筆土地,所以剩餘土地移轉時,自土地漲價數額中減除捐贈土地公告現值,應按其剩餘土地面積平均分攤。
因此若僅部分剩餘土地移轉,其改良費則依實際移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自該移轉部分土地之漲價總額中扣除。
資料參考:地方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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