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之社會用之社會在政府無能力收購補償長期間強制占用霸用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前提下,斷然阻絕擁有未徵收道路用地地主的一線重獲補償生機,誰能站出來替這些地主伸張公道正義? 容積代金合理的由來去向,在混沌相爭搶錢的地方政府,能否明訂規範規範容積代金的運用於專款專用收購長期未補償公設用地?
容積銀行的實施,是在葉世文當營建署長任內,一直極力推動的案子,隨著近來逐一曝光的該官員與建商的關係如此綿密,不禁讓我們小老百姓深深的懷疑,我們到底被他出賣了多少權益,
當時道路用地可作為容積移轉送出基地,法案當時初通過時,因為土地成本提高,建商競相買入作為降低成本之用,價格也因為地主的惜售與開發困難,基於自由市場原則,經過了一長段時日,民間自由買賣市場也越趨成熟,售價慢慢推升,讓一些幾十年無人聞問的道路地地主得到些許實質上的補償,
但是在此同時營建署突然提出容積銀行,主張建商繳交代金購買容積率,由政府出賣做莊,讓自由買賣的市場頓時瞬間冷卻,政府的理由是中間人剝削地主,真是讓人覺得”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把人民當成笨蛋,難道地主自身沒有比價機制嗎?
政府與民爭利的事實,卻用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來塘塞,如何讓人民信服。都市計畫法83條之1法有明定,容積移轉”得”折繳代金,”得”此字在法律用語上解釋為可做為亦可不作為,即是可選擇的意思,但現今高雄市政府與台北市政府,以強制性的地方自治法規,硬性規定繳交容積代金,不難讓人聯想是否只是為了闢建財源,慷人民之慨,把應該還錢於民的財源納為己用,吃像難看斯文盡失,難道人民的財產權在他們這些官員中是如此的不堪與不值嗎?每每看著新聞,政府與財團利益之糾結交錯,讓利一讓,小則數億數十億,大則數百數千億,弄得市庫空虛債留子孫,再加上以把人民增加稅賦當成公平正義的一個手段,實則為了彌補揮霍民脂民膏之後的財政缺口,而還一直持續愚弄人民,說這是為了公平正義,
小編鼓勵人民誠實納稅,但如果納了稅之後,是給這些彈頭公務員聯合不肖利益者來自肥的話,那叫我們這些百姓情何以堪,所以,『還錢來,還錢來,還我祖先的土地被你們踐踏之後分文未給的錢來』;『還地來,還地來,還我先人賴以維生卻為了大眾犧牲權益的地來。』原著: Ho Ki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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