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持有一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若有自地自建、拆除改建或合建分屋等情況,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免辦營業登記、免課營業稅及營所稅,明年起實施。

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建屋出售或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均須課徵營業稅。

建屋免營業稅從嚴

但為顧及民眾改建新屋的需求,財政部曾頒布函令,持有一年以上自宅用地,都市土地三公畝以下、非都市土地七公畝以下,自地自建、拆除改建或合建分屋出售,均不須辦理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及營所稅。

 

不過,財政部發現,許多民眾或建商以個人名義購買都市小面積土地,以自宅用地名義「養地」,先將土地做商業使用,持有一年後再建屋出售,形成囤地、囤房歪風。因此決定修改函令,持有一年以上的自宅用地,須未曾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業牌號或僱用員工,出售房屋時才可免辦營業登記。

至於持有未滿一年的自宅用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須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滿兩年以上,出售房屋時才可免辦營業登記;若是非自宅用地,興建前已持有十年以上,也可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及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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