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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因交換或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或分割時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
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其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時,就是屬於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的情形,其差額便算是贈與,此時,以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但經由法院裁判分割取得之土地價值,雖與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相當,但法院如認為其價格相當而未定當事人須以金錢互為補償者,應免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宜朋資產管理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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