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爭執發生後,民眾便可循訴訟程序加以處理,相關流程如
圖1所示,主要可分為起訴、法院受理、審理程序以及判決等四個部分,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民事訴訟程序 寬頻金華法拍
圖1 民事訴訟流程
(一) 起訴
在起訴階段,原告首先須決定其應採用何種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程序按照訴訟標的金額(以及特定事件)可以區分
為通常程序(高於五十萬)、簡易程序(十萬至五十萬)和小額
訴訟程序(低於十萬)三種,簡易程序和小額程序相較通常程
序而言,當事人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取得法院判決,適合案情
簡單、應速結的事件。民事事件審判系統如表1 所示。
通常程序
簡易程序
(50萬)
小額程序
(10萬)
請求權基礎
(民法)、證據
起訴
(起訴狀)
發生
爭執
法院受理
(分案)
審理程序判決
形式審查
命補正
要件欠缺
裁定駁回
抗告
(終結)
交換書狀
(爭點整理) 集中審理
(言和詞辯解論)
撤回
(終結)
上訴審
第三人撤銷
再審之訴
表1 民事事件審判系統表
程序
法院 普通程序
(一般民事事件)
簡易程序 小額訴訟程序
第三審(法律審) 第三審(法律審)
最高法院
合議制(五人) 合議制(五人)
第二審(事實審)
高等法院
合議制(三人)
第一審(事實審) 第二審(事實審) 第二審(法律審)
民事庭 獨任制
合議制(三人)
合議制(三人) 合議制(三人)
第一審(事實審) 第一審(事實審)
地方
法院
簡易庭
獨任制 獨任制
此外,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之聲明又合稱「訴之三要
素」。當事人方面,如果有多數被告,除了牽涉到管轄法院
的問題以外,還有共同訴訟(訴之主觀合併)的問題。如果一
訴中有複數訴訟標的,則牽涉到訴之客觀合併的問題。而訴
之聲明則是當事人的聲明,內容在於向法院表明提起本訴訟
的目的為何(例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兩百萬元予原告」
等),被告的答辯聲明則通常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
用由原告負擔」。
(二) 法院受理
法院於接受訴狀後會開始一連串分案、分股、定案號的
程序,決定了承審法官後,首先會依序進行一連串要件的審
查,包括了訴訟要件(例如審判權、當事人能力)、當事人
適格、權利保護必要之判斷。訴訟要件若有所欠缺,則法院
將會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若當事人不適格、欠缺權利保護
必要(訴之利益),則法院將會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果
訴訟要件具備、當事人適格,且具備訴之利益,則進入訴訟
標的法律關係之判斷。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的判斷,也就是本案判斷,是指實體
法上法律關係的判斷。
(三) 審理程序
審理主要包括準備程序、言詞辯論以及調查證據等部
分,相關內容說明如後。此外,若於審理期間當事人雙方達
成和解,則告訴亦將撤回。
1. 準備程序: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
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
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
造。他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由提
出書狀之當事人釋明之。準備程序筆錄應記載下列各款事
項:
(1) 各當事人之聲明及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2) 對於他造之聲明及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
(3) 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記載之事項為說明。
(4) 命當事人就事實或文書、物件為陳述。
(5) 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2. 言詞辯論: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
始,當事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當
事人對於他造提出之事實及證據,應為陳述。此外,攻擊
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
3. 調查證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
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
在此限。而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
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此外,法院得囑託
機關、學校、商會、交易所或其他團體為必要之調查;受
託者有為調查之義務。而法院認為適當時,亦得商請外國
機關、團體為必要之調查。
(四) 判決
判決是法院的意思表示,當法院就實體法律關係(也就
是訴訟標的法律關係)進行審酌後,會下一個本案判決,終
結此一審級,稱為終局判決。而在訴訟進行中,有時法院也
會對各獨立的攻擊防禦方法下判決,稱為中間判決,通常不
會有判決書,也不可以單獨針對中間判決獨立上訴。不過由
於中間判決具有拘束終局判決的效力,法院不得於終局判決
作出與中間判決牴觸之認定,因此實務上少見。
當事人就終局判決會收到一份判決書,判決書的內容主
要是由「主文」和「理由」兩部分所構成。判決主文是法院
就兩造當事人訴之聲明的回應,同時宣示了判決的結果(勝
敗);而理由則是法院說明如何決定判決主文的依據。區分
主文和理由主要的實益在於,判決所發生的某些效力,有些
僅及於主文(例如既判力),而有些卻包含了主文和理由的部
分(例如參加效力)。若判決只有主文而未附理由,則構成上
訴第三審事由。

IMAG2551.jpg
針對判決的救濟為上訴,也是判決對於當事人而言最重
要的意義之一。上訴期間為20 天的不變期間,自合法送達
後開始起算(若當事人與法院所在地不同,應留意在途期間
的扣除)。不過如果當事人於送達前(也就是上訴期間起算前)
即提出上訴,上訴仍為有效。須注意的是,上訴狀須提出於
原法院,而不是欲上訴至之法院。上訴期滿後當事人仍未上
訴,則不得上訴,判決即告確定   
寬頻金華小唐團隊分享

arrow
arrow

    #法拍屋推薦代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