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羿妏/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郭姓女房東2015年10月間將價值1000多萬的透天厝出租給馮姓男子一家人居住,不料,居住期間馮男先是因病去世,其次子1個月後竟於屋內自縊身亡,導致房價大幅下跌,因此向馮男繼承人馮妻、長女、長子求償房價減損金額270萬元。一審高雄地院判馮妻僅就繼承次子遺產範圍內賠償270萬即可,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以馮妻為租約連帶保證人為由,判馮妻在次子遺產不足賠償情況下,須以自身財產補足27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女將價值千萬的4層樓透天厝,以每月租金1萬5000元出租給馮男,合約租期為2015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雙方簽立租賃契約書,由馮妻擔任連帶保證人,而屋內居住者分別是馮姓夫婦及次子,另外2名子女則在外居住。

馮男於2017年底因病過世,租約改由繼承人馮妻及3名子女共同繼承,不料,馮的次子卻在父親過世1個月後於屋內輕生,導致該透天厝變成凶宅。郭女主張,經鑑價透天厝房價減少270萬元,上開損失應由未盡管理義務的馮妻與另外2名子女來負責,因此決定提告求償。
 

馮妻辯稱,次子於屋內自縊身亡,並未導致房屋受損,且該屋本身是由她與丈夫、次子一同居住,至於長女出嫁在外工作、長子入監服刑,並未與他們一起居住,郭女不應向2人求償;即便她要負責此事,至多僅於繼承次子遺產範圍內負賠償責任。
 

一審高雄地院認為,馮家長女、長子未與雙親、弟弟同住,無須負賠償責任,審酌後判馮妻在次子遺產範圍內賠270萬元即可。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勘驗相關事證後,以馮妻為連帶保證人為由,除維持原審結果,加判馮妻「應再以其自己財產給付上開本息」,相當於若馮妻繼承之遺產不足賠償270萬元,須拿出自身財產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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