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囤房稅 應先檢討稅制稅基及稅率的合理化永春法拍宜朋資產代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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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將屆,立委候選人頻打囤房稅牌爭取選民認同,不過,立院預算中心研究報告指出,建構囤房稅不能只調整稅率,或只調整房屋課稅現值等稅基,應全面檢討房屋稅制,避免打擊錯誤,傷及無辜,直言建構囤房稅前應先達成2大前提,分別是稅基及稅率的合理化。

房價居高不下、實質薪水漲幅卻始終有限,讓攸關民眾居住權益的囤房稅話題持續延燒,先是立委黃國昌提議將全國僅持有1戶自住房屋者稅率調降至1%,同時提高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下限、明定多戶者差別稅率等措施,台灣民眾黨立委參選人吳達偉也表明政府應實施囤房稅,維護居住正義想法。

立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台北市府2017年為鼓勵房屋自住,全國首創「單一且自住」課輕稅,透過調降稅基使房屋稅實質稅率從1.2%降至1.0%,由此可知地方政府倘若無意配合中央政策,重課囤房稅,仍舊可以現有工具達成實質減稅效果。因此,如要抑制囤房,顯然不能只修正房屋稅率,而應全面檢討房屋稅制。

這份報告並表示,房屋課稅現值不及實際工程費單價的1/5,而後者更低於實際交易價格。當房屋課稅現值偏低時,縱使法定稅率高達10%,稅額也不高,如距捷運頂溪站未逾500公尺的40年老公寓,2018年登錄實價1150萬元,房屋稅與地價稅合計未逾4700元,實質稅率約0.04%;但若按實價課徵自住稅率1.2% ,將高達13.8萬元,即使減半徵收也非一般薪水階級可承擔。

立院預算中心報告建議,要調囤房稅須先讓稅基合理化,特別是房屋課稅現值應以什麼價格為基礎,藉以解決當前同樣的房屋卻可能因用途不同,交易價格有異,且不能乖離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太遠。否則,不同交易價格的房屋,卻課同樣的稅,很容易喪失公平性,形成炒作空間。另外稅率合理化也是檢討方向,如自用住宅稅應否免稅?若不免稅,其稅率應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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