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及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9 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計畫區中之建物與土地使用,應依本要點規定管制,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規 定﹔其用語亦同。
三、乙種工業區之建物與附屬設施,建蔽率不得大於 70%,基準容積率 140%,上限容積率 210%。 建築物高度比 1.5。
四、乙種工業區之建築物應自建築線退縮 4 公尺以上(退縮部份得列入法定空地計算)並加綠化。
五、乙種工業區之使用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工業區相關規定管制。 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其使用細目、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 管理維護事項之核准條件如附表;申請作業程序及應備書件,依「臺中市都市計畫甲種乙 種工業區土地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總量管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本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不得超過如下表之規定: 公共設施 建蔽率(%) 容積率(%)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15 30 污水處理場、污水處理場兼抽水站用地 40 200 變電所用地 40 200
七、建築基地內的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作為停車場及裝卸貨物使用,並配合退縮之 4 公尺集中留設使用,其餘部分應予綠化、 美化。
八、本計畫區不適用任何容積獎勵規定。
九、建築景觀及基地綠美化 (一)建築物臨接或面向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人行步道及開放空間,原則上不得設置鐵窗、 柵欄及暴露通風、通氣、廢氣排出口、窗型冷氣機口等有礙觀瞻之設施、設備;必要 時應有適當之遮蔽處理與設計。 (二)為確保地下水補注及增加透水性面積,建築基地內之實設空地扣除依相關法令規定無 法綠化之面積後應留設 50%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予以綠化;但因設置無遮簷人行道、裝 卸位、車道及現有道路,致實設空地未達應種植花草樹木面積者,則僅限實設空地須 種植花草樹木,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綠建築基準之建築基地綠化規定以 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及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做檢討。實設空地面積每滿 64 平方公 尺應至少植喬木一棵,其綠化工程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於請領建造執照時一併核定之, 覆土深度草皮應至少 30 公分、灌木應至少 60 公分、喬木應至少 120 公分。 (三)綠化面積應連續且完整,以創造良好視覺及環境品質。
十、本計畫區回饋依「財務計畫執行要點」辦理,應繳納回饋金者,應於領取建造執照或變更 使用執照第一階段核准圖說前繳納。
十一、已依原「財務計畫執行要點」繳交回饋金者,不得要求退回,於改建、重建時應依新要 點繳交差額。
十二、整條計畫道路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同意書,同意讓市政府開闢時,市政府可優先編列經費 197 開闢,不受計畫道路分期分段開闢計畫限制。
十三、乙種工業區除原零星工業區外,以基準容積率 140%開發者須繳交 30%回饋金;乙種工業 區以上限容積率 210%開發者,需另外購買 70%容積。
十四、乙種工業區容積買賣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容積買賣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城鄉計畫科。 (二)容積出售者:臺中市政府。 (三)容積購買者:乙種工業區土地所有權人。 (四)本計畫區乙種工業區容積買賣僅限於本計畫區內。 (五)乙種工業區購買容積需一次購足 70%容積。 (六)乙種工業區既有建築物現況容積大於 140%者,應購買容積至 210%。 (七)容積價格計算方式如下: 購買容積價格=乙種工業區申請開發基地面積×26.6%× 申請開發年度基地平均公告現值×1.4 (八)購買容積程序如下: (1)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同意書。 (2)填寫申購文件。 (3)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4)主管機關審核。 (5)主管機關發給繳款單。 (6)向財政單位繳交款項。 (7)主管機關核發購買證明。 (九)容積出售收入保管及運用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主管機關應將已購買容積者造冊列管,並會地政單位註記於土地登記簿。有關於土 地登記簿上註記法定程序尚未獲得許可前,先由主管機關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上加 註。 (十一)本規定未盡事宜,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辦理。
十五、乙種工業區以基準容積申請開發,違規使用或超出原核定容積者適用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 及 80 條之處罰規定。
十六、本計畫區內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範圍: (一)公有建築之審議依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要點規定辦理。 (二)公用事業(包括電信局、航空站、大客車運輸業之轉運站、公私立大型醫院、文大及 文教區等)建築申請案之總樓地板超過 10,000 平方公尺者。 (三)新建建築樓層高度超過 12 層,或住宅區新建之建築基地面積超過 6,000 平方公尺, 商業區新建之建築基地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者,或新建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30,000 平方公尺者。 (四)新闢立體停車場基地面積 6,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但建築物附屬停車場者,不在此 限。 (五)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或領有建造執照,在建造執照有效期間內,依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6 條之 1 第 2 項執照之申請案。 198 前項各款建築基地之建築基地規模、開放空間、人車通行系統、交通運輸系統、建築量 體造型與色彩、景觀計畫、環境保護設施、防災空間、氣候調適與管理維護計畫等都市 設計相關事項,應提送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後,始依法核 發建照。
十七、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除本要點修訂發布前已取得建築執照者得依原領建築執 照繼續使用外,其餘應依本要點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八、西屯區廣順段 599、599-1、599-2、599-3 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未來建築時,應依據「公路 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第 3 條規定:高速公路兩側路權邊界外八公尺 以內地區為禁建範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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