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拍拍定增值稅   寬頻法拍

低報房屋價值

96年1月10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因此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優先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代為扣繳。

稅捐稽徵法修正後,除了土地增值稅外,該執行拍賣標的如滯欠地價稅、房屋稅一併納入優先受償。如果您的土地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拍賣後,除了強制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外,欠繳之地價稅及房屋稅,需由執行法院代為扣繳,再分配予債權人受償,此後就不再發生土地及房屋經法拍後,卻有地價稅、房屋稅滯欠之情形。

該局提醒拍定人,經法院拍定土地,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將優先從拍賣價金中扣抵,如果拍賣價金不足以扣抵時,拍定人仍需補繳差額,才能辦理移轉登記。

稅捐機關表示,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規定,應由權利人或義務人提出申請,債權人尚不得依據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義務人(債務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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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機關表示,由於農業用地移轉,涉及買賣雙方的權益,課徵土地增值稅,增加本次出售土地人之稅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承受人再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負擔增加。故土地稅法第39條之3予以明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當事人為移轉土地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在稅法僅規定得由買賣任一方申請不課稅之情況下,不宜由債權人類推適用民法規定代位行使該權利。
 
稅捐機關進一步表示,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稽徵機關應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如合於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寬頻法拍 分享自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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