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永續發展及土地使用秩序的國土三法,歷經多年的推動,在各界的努力下,「國土計畫法」、「海岸管理法」及「濕地保育法」等3部法案,全數完成立法,落實「推動國土計畫、國土復育、海岸保護、地質保育立法」,是臺灣環境生態保育及國土永續發展重要的里程碑。行土地使用分區改劃為國土功能分區.jpg 

對於國土永續相當重視,多次在公開場合表示,「要儘快通過『國土計畫法』,以永續為目標,尤其危險地區一定要禁止或嚴格限制開發,並應將氣候變遷因素,與河川綜合流域治理及國土規劃相結合。」內政部也將「推動國土計畫法立法」列為施政重點項目,國土三法通過後,對我國國土、海域及生態,有更明確的規範,讓國土永續發展邁入新的階段。

國土計畫法為國土最高指導原則

「國土計畫法」在今(104)年12月18日通過,規範全國土地,是國土的最高指導原則,以整體的角度,重新思考國土空間規劃及使用,將資源做最適當的配置,未來非都市土地將從目前的11種使用分區及19種使用地,改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4個功能分區。在劃設過程中,除了考量現有土地分區和編定外,也將自然資源條件、環境敏感情形、地方發展需要等納入考量,以性質區分使用管制程度,建立國土新秩序。

國土計畫法推動時程規劃(內政部營建署104年12月)

此外,考量「國土計畫」正式實施前,尚有6年過渡期,「區域計畫」仍然適用,內政部將繼續推動「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以利未來參考擬定「全國國土計畫」。至於目前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在擬定的「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已接近完成階段,因計畫研擬過程已將「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納入考量,所以未來將有助於擬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現行區域計畫與國土計畫體系銜接方式圖(內政部營建署104年12月)

建立海岸管理機制

國土第二法是「海岸管理法」,立法院於104年1月20日三讀通過,作為海岸地區保護及防護的法令依據,臺灣四面環海,海岸線長千餘公里,擁有廣大面積的海岸土地,海域與陸域交接的帶狀區域,具海、陸生態系統的特性,所以海岸保育與利用兼顧相當重要,「海岸管理法」透過計畫指導海岸地區的保育與利用,整合機關的管理權責,以促進海岸地區的永續發展。

在「海岸管理法」自104年2月4日施行後,內政部已展開各項海岸資源調查規劃與資料庫建置工作,除在今年8月4日公告「海岸地區範圍」外,預定在明(105)年2月4日前發布實施5項子法,並在106年2月4日公告實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至有關海岸地區的劃設,是為明確「海岸管理法」的適用範圍,並未直接限制或禁止區內相關利用行為,請民眾放心。

促進濕地保育及明智利用

國土第三法「濕地保育法」,是國土三法中最早立法完成的法案。102年6月18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後,自104年2月2日起施行,9項子法皆已完成立法。該法不同於以往保育法律嚴格的禁止與限制,是以「明智利用」為核心精神,針對各濕地不同特性,以保育利用計畫因地制宜訂定最佳的管理策略,並尊重民眾既有合理及合法權利,在地方發展及環境保育之間尋求最佳的平衡點。

我國已公告的重要濕地包括曾文溪口、四草2處國際級重要濕地,保護國際關切保育類物種黑面琵鷺的棲息環境,以及七股鹽田等40處國家重要濕地,保護濕地重要生態資源;另外還有成龍濕地等41處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將依法辦理評定檢討作業。內政部目前與地方政府、NGO及社區合作,由下而上由透過地方社區意見及結合學術研究,研擬「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另外「濕地保育法」亦透過審議機制對重要濕地及周邊一定範圍內相關開發及利用行為加強輔導及控管,維持濕地天然滯洪功能及生物多樣性。

如基隆寶貝內寮濕地透過與當地保育團體合作,協助清理濕地環境,並透過當地企業協助引進山泉水,解決濕地水源問題,讓濕地重現生機,現在內寮濕地已可看見稀有的遷移性迷蜓-紅脈蜻蜓及長尾,成為當地國小體驗濕地豐富生態的最佳環境教育場所。另藉由濕地的豐富的水生昆蟲及大肚魚等捕食蚊子的卵及幼蟲,以自然生態方式大幅減少內寮濕地附近蚊子的數量符合濕地明智利用的精神。

內政部表示,「濕地保育法」及「海岸管理法」相關配套機制已按部就班進行中,因「國土計畫法」日前才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續將積極辦理19項相關子法研訂及「國土計畫」擬定工作,以期早日完成,落實國土永續發展目標。8123宜朋法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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